吉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吉安县经开区管委会电话( 三 )


第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部分属于业主共有: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城镇公共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 , 除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以外的其他绿地;
(二)共用部位 , 即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 , 门厅、楼梯间、电梯间、走廊通道、管道井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 , 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
(三)共用设施设备 , 即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路灯、沟渠、池、湖、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房屋买卖合同 , 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四)建设单位以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
(五)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 , 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
(一)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 ,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面积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 。
(二)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 , 且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 。
(三)没有配置电梯的住宅物业 , 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四层 。
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物业尚未建设物业管理用房的 , 应当在本期住宅物业交付使用前提供不低于规划用于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的房屋作为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在后期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交付前 , 临时用房不得出售 。
物业管理用房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 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物业交付时 , 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
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权属首次登记时 , 应当审查此项内容落实情况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和配置标准建设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 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出租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 , 以书面形式告知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 , 并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 公示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
本条例所称公示 , 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开张贴并同时在物业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发布信息 。
第三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 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设立 , 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 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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