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吉安县经开区管委会电话( 五 )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的决定 , 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参会业主人数和参会业主所持投票权数比例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 ,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 , 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依法选举产生 , 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 , 由五至十一人的单数组成 , 每届任期五年 , 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 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 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 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五)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调解业主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劝阻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法装饰装修房屋;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 , 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备案证明应当载明业主大会名称 , 业主委员会名称、届别、任期、负责人和办公地址 。业主委员会符合非营利法人登记条件的 , 可以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 业主委员会印章印文中应当包含业主委员会名称以及届别 。业主大会印章应当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业主委员会印章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及议事规则召开会议 , 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程予以公示 , 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成员出席 , 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 并形成书面记录 。
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事项 ,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成员签名后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 , 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予以公示 。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挠业主大会行使职权 , 拒绝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二)弄虚作假 , 隐瞒事实真相 ,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 , 擅自使用业主大会印章;
(四)打击、报复、诽谤、陷害有关投诉、举报人;
(五)违反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未经业主大会授权 , 未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六)骗取、挪用、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等业主共有财产;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业主大会赋予的职权 , 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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