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是否可以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二 )
2014年 , 遼寧省發布《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其中第十條規定 , 在一級區內 , 除準保護區、二級區內禁止的活動外 , 禁止從事網箱養殖、種植農作物 。
區政府根據上述《方案》及《條例》的規定開展退耕工作 , 在實際操作中以土地承包人將土地租賃給村集體 , 再由村集體將土地轉租給政府的方式退耕 。 之后在本案當事人趙先生所在的村里采取拉橫幅、發通告、逐戶發放告知單等方式向村民宣傳禁止在一級保護區內種植農作物 。 部分村民簽訂了協議并領取了補償款 , 趙先生拒絕簽訂協議 , 在自己土地上繼續種植玉米 。 2015年 , 區政府告知趙先生自行清楚玉米 , 未果 , 遂將補償款撥付到趙先生賬戶上 , 強制將玉米清楚 。 趙先生不服 , 提起訴訟 。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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