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是否可以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四 )

該地的《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十條規定 , 在一級保護區內 , 除準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活動外 , 禁止從事網箱養殖、種植農作物活動 , 趙先生承包的土地在一級保護區范圍內 , 區政府履行了告知義務后將玉米清理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 故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一二審法院的審理看似合法合理 , 但是忽略了一點 , 即《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 。 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 , 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 也就是說只有法律才能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均不得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 本案中 , 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趙先生所種植農作物實施強制清理行為 , 屬于行政強制執行 。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 , 《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是遼寧省地方性法規 , 無權設定行政強制執行 , 區政府實施強制清理行為 , 沒有法律依據 , 超越法定職權 。 一、二審法院認定區政府具有實施強制清理的法定職權 , 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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