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本村以外的人進行農村宅基地上房屋買賣,能合法的了嗎?( 二 )


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的買賣合同 , 會涉及相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 , 而宅基地使用權是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的權利 , 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能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該村宅基地使用權 。 因此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外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的買賣合同一般會被認定為無效 。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宋曉峰律師認為如果存在以下兩種特殊的情形 , 宅基地買賣合同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其一 , 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的通知(法〔2016〕399號)第19條之規定:在國家確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地區 , 可以按照國家政策及相關指導意見處理宅基地使用權因抵押擔保、轉讓而產生的糾紛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 確定了33個試點縣(市、區)暫時調整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關于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 這一試點目前仍在延期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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