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工廠私設暗管排污被環保局罰款十萬( 二 )

案情概述

自2011年開始 , 陳某成立了一個工廠 , 加工生產鋼化玻璃 , 該工廠注冊地為成都市甲區 , 而具體加工生產的地方卻在乙區 。 2012年11月 , 乙區環保局在檢查其廠房時發現該廠涉嫌私自設置暗管偷排污水 , 環保局經立案調查后 , 依照相關法定程序 , 于12月11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 認定陳某的行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 遂依法作出責令立即拆除暗管 , 并處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 。 陳某不服訴至法院 , 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

法律分析

陳某的加工廠工商登記注冊地雖然在甲區 , 但相關證據能夠證明涉案地點在乙區 ,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 乙區環保局具有作出被訴行政處罰的行政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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