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加工廠私設暗管排污被環保局罰款十萬( 三 )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 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設置排污口的 , 還應當遵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 。 禁止私設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規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本案中 , 陳某租賃乙區廠房的目的是用于加工廠的鋼化玻璃生產加工 , 涉案生產點是否辦理工商登記、租賃者是否為陳某個人 , 并不影響涉案生產點的經營主體為加工廠這一客觀事實 , 故乙區環保局將加工廠作為處罰對象并無不當;涉案生產點存在私設暗管排放生產污水的違法行為 , 該生產點所排放的生產污水是否達標并不影響加工廠私設暗管規避監管這一違法事實的成立 , 所以乙區環保局作出責令立即拆除暗管并處罰款10萬元的處罰決定并無不當 , 陳某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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