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信赖|拆封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签收等于认可商品质量?权威司法解释发布

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商品拆封了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最高法的权威回应来了 。
3月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发布 , 将于3月15日起施行 。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 其中 , 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 , 并作兜底性规定 , 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 , 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等 。
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 , 《规定》主要对网络消费合同权利义务、责任主体认定、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外卖餐饮民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 共20条 。
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 , 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 。 《规定》第1条对于“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进行了列举 , 并作兜底性规定 , 明确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
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 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 《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 , 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 ,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 同时明确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 , 压实平台责任 。 《规定》第4条明确 , 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 , 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 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开展自营业务 , 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 , 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
【合理信赖|拆封就不能七日无理由退货?签收等于认可商品质量?权威司法解释发布】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 , 压实商家责任 。 《规定》第5条明确 , 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 , 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 , 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 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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