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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 , 仲裁裁决补充协议无效 , 加多宝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
2012年5月17日 ,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书 。
2012年7月13日 , 北京一中院裁定驳回加多宝撤裁申请 。
加多宝被禁用王老吉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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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前 , 加多宝已经开始生产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产品;败诉后 , 开始两面均为“加多宝”产品 。
那一年 , 加多宝疯狂宣传 , 市场上的“加多宝”广告铺天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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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告语之争
涉案广告语——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
2014年6月 , 王老吉以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以及与此内容或表达相近似的广告内容 , 侵犯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 , 构成虚假宣传为由 , 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 ,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 公开道歉 , 并赔偿损失2000万及合理维权费用100万元 。
王老吉认为 , 2012年起加多宝牌凉茶才开始生产销售 , 在此之前是王老吉牌凉茶取得的销量第一荣誉 , 加多宝宣称“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 与事实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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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外之意就是 , “王老吉”认为涉案广告语——加多宝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和其他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祖传凉茶配方” “正宗配方”“怕上火 , 喝正宗凉茶;正宗凉茶 , 加多宝”等构成了虚假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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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宣传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明确规制的一种行为 , 触犯本条者依法要承担经济法法律责任 。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欺骗、误导消费者 。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 , 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3.红罐之争(颜色官司)
2012年7月 , 加多宝向北京一中院起诉广药;广药向广州中院起诉加多宝 。 双方互诉对方侵犯红罐凉茶包装、装潢 。 最高法将此案两案合并交由广东高院审理 。
2014年12月19日 , 王老吉胜诉 , 加多宝被判赔1.5亿元并停止使用、销毁所有侵权红罐产品 。
加多宝因此改为金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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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标之争(混淆行为)
2015年6月 , 最高院公开开庭 , 合并审理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两案 。
加多宝认为 , 红罐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与王老吉注册商标不同 , 系加多宝公司在长期经营中形成 , 权益应归属加多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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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吉认为 , 王老吉注册商标及名称同时也是红罐凉茶包装、装潢中的重要部分 , 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应一并归属王老吉 。
这里的商标宣传涉及到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混淆行为 , 即“王老吉”认为“加多宝”在使用与其相近似的包装等侵犯其合法商标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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