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对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图示理解( 九 )
11.0.1 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章的规定执行 。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1的规定 。 【图示1】【图示2】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 当同一座木结构建筑存在不同高度的屋顶时 , 较低部分的屋顶承重构件和屋面不应采用可燃性构件 , 采用难燃性屋顶承重构件时 ,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图示3】
2 轻型木结构建筑的屋顶 , 除防水层、保温层及屋面板外 , 其他部分均应视为屋顶承重构件 , 且不宜采用可燃性构件 ,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 【图示4】
3 当建筑的层数不超过2层、防火墙间的建筑面积小于600㎡且防火墙间的建筑长度小于60m时 ,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 【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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