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对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图示理解( 十 )
11.0.2 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 ,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建筑【图示1】、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办公建筑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图示2】的房间隔墙和非承重外墙可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 , 其他建筑的非承重外墙不得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建筑采用木骨架组合墙体时 , 图示如下:
2 墙体填充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3 木骨架组合墙体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表11.0.2的规定【图示3】 ,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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