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对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图示理解(12)

11.0.4 老年人建筑的住宿部分 ,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 , 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 【图示1】

商店、体育馆和丁、戊类厂房(库房)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 。 【图示2】

11.0.5 除住宅建筑外 , 建筑内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的设置及其防火要求 , 应符合本规范第5.4.12条~第5.4.15条和第6.2.3条~第6.2.6条的规定 。

11.0.6 设置在木结构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发电机间、配电间、锅炉间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 不宜开设与室内相通的门、窗、洞口 , 确需开设时 , 可开设一樘不直通卧室的单扇乙级防火门 。 机动车库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0㎡ 。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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