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对木结构建筑的耐火等级、安全疏散、建筑构造等图示理解(11)
11.0.3 甲、乙、丙类厂房(库房)不应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 。 丁、戊类厂房(库房)和民用建筑 , 当采用木结构建筑或木结构组合建筑时 , 其允许层数和允许建筑高度应符合表11.0.3-1的规定【图示1】 , 木结构建筑中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11.0.3-2的规定【图示2】 。
注:1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 防火墙间的允许建筑长度和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 对于丁、戊类地上厂房 , 防火墙间的每层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
2 体育场馆等高大空间建筑 , 其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可适当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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