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在编员工,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至二十二条是开除事业编人员的规定内容,但都是只有情节严重才会被开除,意思是说情节不严重的不会被开除 。第二个是必须报纪检部门复核,纪检部门认为开除理由充分,才能实施下一个步骤 。第三个是必须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事业单位报县级组织部门,公务员报本级人民政府部门 。乡以下机构没有开除在编人员权利,都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
开除一个事业编人员真的很难很难!我在体制工作20年时间,我从没有见过开除一个事业编人员,除非他有严重的违规违纪,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 。再说,你无缘无故开除别人,就是砸别人的铁饭碗,让别人无路可走、无饭可吃,别人是要跟你拼命的 。我相信,随意开除人,这样伤天害理的事,95%的人是不会去做的!下面,举3个事例,证明开除事业编人员的难度:
①某乡镇事业编人员A 。A是本地人,在乡镇工作了15年 。由于文化知识有限,A只能干些跑跑颠颠的活,只要涉及材料的事,一般都是推脱 。一次,一乡镇副镇长叫他写一个农业方面的调研材料,A当场直接说不会写,气得副镇长直拍桌子 。此后,副镇长大会小会批评A,说A不听招呼,不落实领导指示,素质低下 。一次,A实在受不了,当着乡镇书记的面,直接封住副镇长衣领说,我忍你多时了,下次再这样,有你好看的!事后,副镇长扬言要开除A 。直到A调进县城,副镇长都没有办法开除A 。搞得副镇长好没面子 。
②某市直机关副主任科员B 。B副主任科员10年以上,无欲无求,对提拔晋升没有欲望 。也正是因为这样,B性格比较刚烈,只要自己不喜欢的领导,自己不喜欢的事,都会说上几句,搞得局机关的人都比较怵他 。有一次,新来一个军转副局长,分管B所在科室 。副局长新官上任三把火,组织几个分管科室开会,要求按时上下班,要严格工作纪律,要有奉献精神 。一天下午下班后,副局长要求B所在科室全体人员开会布置任务,B跟科长请假说下班有事就走了 。副局长见状不舒服,责令科长立即把B叫回来,B并不理睬,也没有回单位 。第二天,副局长叫B去办公室,问B为什么不开会?B说下班后有私事处理 。副局长大声呵斥B说无组织无纪律 。B本来脾气就大,也大声骂问候了副局长爹娘,搞得整层楼人都知道 。此事也搞沸沸扬扬,新来的副局长也是给党组施压要处分B,还说要给B年终考核不合格!局长是聪明人,打起了马呼,似乎对此事不太上心 。后来不了了之,B年终考核照样是合格,年终奖照领 。反倒是B的威信扫地 。
③某县直机关C 。C因为打架斗殴,被公安局刑拘,但没有被判刑 。C只是被给予纪律处分,刑拘期限满后,照样在单位上班 。
从上可知,个单位领导连一些小小的处分都很难实施,更别说开除一个在职在编的职工了 。当然,也正是因为开除非常难,导致一些事业编人员比较难管理,一些人员佛系工作,一些人员没有担当,一些人员肆无忌惮个领导对着干 。
对于领导来说,遇到那些比较难于管理、有无法开除的人员,大多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既不提拔他、重用他,也不激怒他、分化他,而是让这类人处于放养状态,你想干嘛就不干嘛,只要是合理要求都答应 。这样做,既可以维护领导个人权威,还避免让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进而影响单位声誉和领导政治前途,特别是对那些无欲无求的人来说,什么事都做得出来 。
单位重要领导和下属有矛盾,他有权力开除这位在编职工吗?答案是“不行” 。你说气人不?别说是开除、辞退,即使是调整个单位,调去别的部门,单位领导也没有这个权力 。甚至包括停发工资、停发地方财政承担的福利补贴,罚款什么的,都不行 。唯一能做的,就是调整岗位,或者晾起来,不给安排分工,不给考核评奖等 。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其聘用、招考、辞退、开除,都有专门的流程,也有专门管理的单位,公务员由组织部下属的公务员管理机关管理,事业人员和工人由人社局管理,单位只有用人权 。同样,公务员由《公务员法》规范,出现《公务员法》规定的辞退或者开除情形,才能由公务员管理机关开除,而不是单位作主 。事业人员由《事业人员管理条例》规范,同样是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才能开除 。机关事业人员的工资,都是由人社部门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的标准,和个人具体条件,自行核准,自行晋升,单位同样做不了主 。单位只负责考核,如果考核合格,工资按正常程序晋升;如果考核不合格,人社部门也会按相关规定处理 。并不是说单位可以根据个人的表现,出于奖励目的多给甲晋升一级,或者出于处罚目的少给乙晋升一档 。如果单位想扣发某个职工的工资,也必须是出现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才可以由人社部门执行 。比如因病因事长期请假,一年内超出一定时限的,或者长期离岗“吃空饷”的等等 。即使职工犯错,单位想处罚,也没有多少可行的措施 。比如迟到早退,或者完不成工作任务,单位按规章制度,罚个二十三十,甚至五十一百,这是可以的,但罚款数额过大,一次三五百,这就不合适了,单位没有那么大的权利,规章制度也不行 。单位职工出现不重大过错,如果达到法律条例规定的情形,单位可以向公务员管理机关,或者是人社部门建议,按程序开除或者辞退,这一般是长期离岗人员、吃空饷人员,或者因醉驾或其他原因入刑的人员,才有的待遇 。如果达不到法律条例规定的情形,有其他不适宜从事目前工作岗位的情形,单位可以向组织、人社部门建议,调整其单位、岗位,却没有办法进一步处理 。一切都要依法办事,即使是单位或者一把手,也不能随心所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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