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单位重要领导和下属有矛盾,他有权力开除这位在编的职工吗?( 四 )


【如果单位重要领导和下属有矛盾,他有权力开除这位在编的职工吗?】再次,法律、法规对政务处分的基本要求 。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上对公务员、事业人员的处分事项,都做出了极为明确的规定 。
1、公务员的处分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公务员只要依法履行职责,法律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 。并享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处分事项的情况下,任何人、任何机关都无权给予公务员免职、降职、辞退和处分 。在《公务员法》的监督与惩戒一章,设专章对公务员的处分事项做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例如,公务员的违法违纪问题,由监察机关管辖,必须依法经过调查、审理等必经程序,按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对公务员的处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
在处理依据上,既要遵守和符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行政法规规定,也要遵守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人员政务处分法》的法律规定 。总之,虽然可以处分公务员,但必须以公务员有明确的违法违法问题为前提,以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按规定程序查清违法违纪事实为必经程序,之后才能依法做出恰如其分的处分决定 。假如公务员没有明确的违法违纪事实,也没有由监察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定性等必经程序,不论你是多大的领导,多么高级别的党政领导机关,都不能在没有违法违纪的前提下处分公务员,仅以与重要领导有些个人之间的矛盾,要开除公务员公职,那是没有任何可能性的事情 。
说到底:领导看不上下属的公务员,穿一下小鞋,制造些难题,为难一下、整一下下属是完全可能的,如果要开除公务员,那确实是想多了 。必须明白:下属的公务员,是以国家的名义的按严格程序录用的政府雇员,只不过是安排到本机关工作,如果领导不喜欢,完全可以由本级党委组织部门调出本机关,安排到其他机关工作,领导绝对无权肆意处理 。这是毫无疑问的组织原则 。可以肯定地说:党政机关根本就没有这样目无党纪国法、肆意整人的领导 。
2、对事业人员的处分 。事业人员的处分,其实与公务员的处分十分类似,也必须以事业人员有违法违纪的事实为前提条件,也必须由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法定的程序,以查清违法违纪事实为基础,才可以做出处分决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处分的具体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必须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也就是说:事业人员所受的处分,必须与其所犯的错误相匹配 。绝对不允许违反规定,不按程序地违法处分工作人员 。要开除事业人员,则必须按照《暂行规定》所列的违纪行为和情节,依法做出决定 。没有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情节,压根儿就不能处分事业人员 。另外,现在处分事业人员,处分决定机关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 。
说到底:仅以与重要领导有些个人之间的矛盾为由,要开除事业人员,单位领导根本就没有启动处分工作人员的程序的法定权限,所谓的违纪事由,当然也不在事业人员处分法规规定的违法违纪情节之内,肯定是绝对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更通俗地说:事业人员是国家公开招聘的政府雇员,单位领导固然可以领导、指挥、安排工作,但没有随意上纲上线,肆意打掉其饭碗的法定权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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