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新规!交易前须补缴相关价款( 四 )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 在取得完全产权前 , 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 , 不得出租、出售、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 , 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取得完全产权 , 并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购房人是否已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

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 5 年(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 , 如需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 , 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2.预售合同等证明购房时间的凭证资料、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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