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学生街周边零星旧改项目搬迁:全部现房安置、不实行货币补偿!( 二 )
2、利用坡屋顶空间作为阁楼层的建筑形式 , 阁楼层与原房同时设计建造的 , 其楼底高度在2.2米以上 , 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2.2米部分按100%计算建筑面积 , 阁楼层层高大于等于1.6米小于2.2米部分按50%计算建筑面积 , 阁楼层层高小于1.6米部分不计算建筑面积 。
四、国有房产补偿办法
实行标准租金的国有直管住宅公房 , 其补偿安置方式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
1、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 , 且租(住)户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 ,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在收回市政府规定的住宅产权补偿款后 , 由租(住)户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搬迁 。
2、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 , 但租(住)户拒绝在签约期限内搬迁的 , 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 , 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 , 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 且今后不得放弃产权给承租人或使用人 。
3、租(住)户及其配偶未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意将房屋产权放弃给租(住)户 , 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 , 租(住)户的补偿安置及搬迁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自行解决 。
4、涉及直管公房搬迁 , 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如实具结已享受过经济适用房、房改房、解困房、集资建房、租住公房、租住公房已拆迁安置等住房优惠政策 , 或者本人(含配偶)租住公房又领取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补贴 ,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 , 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促进搬迁:
(1)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2500元/㎡+旧房建安综合单价结合成新率确定的价格买断公房产权 。
(2)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与搬迁实施单位签订协议 , 保持原租赁或使用关系 , 安置地点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或产权人选择 。
5、涉及国有公房搬迁 , 公房承租户(含配偶)应在个人具结中如实申报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实际情况 , 征收公司按照“先签后审”的原则先与租户进行签约 。
若公房承租户(含配偶)未如实具结 , 审查发现租(住)户及其配偶已享受过房改、住房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或廉租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 且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不符合更名条件等导致原协议无法生效的 , 属隐瞒已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事实骗取补偿安置 , 均按照《福州市国有房产管理办法》清退租住的安置房 。
6、直管公房长期由承租人的成年直系亲属居住至房屋搬迁 , 公房承租人与该直系亲属的户籍同在被搬迁公房 , 该直系亲属在本市五城区内无自有私房、无租住公有住房 , 未享受过住房补贴、政府其他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等优惠政策 ,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 , 经其家庭内部协商一致后 , 允许承租人更名至该直系亲属 。 更名后 , 更名人和被更名人均不得再享受任何住房补贴和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并出具承诺书 。 2013年10月1日后将户籍迁移进该处公房的 , 不按此项规定执行 。
7、公房住宅产权补偿款标准按该项目所在片区住宅区位补偿指导价12500元/㎡的20%计算 , 即2500元/㎡ 。
五、无产权房屋认定补偿办法
对无产权房屋的补偿原则上以福州市勘测院历年的航拍图(矢量图)为依据 , 经权利人具结并经村(社区)、镇(街道)确认并公示无异议后 , 根据建设年限区分处理:
1、属1984年1月5日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生效前个人建设的无产权房屋 , 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 村(社区)、镇(街道)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 , 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国有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无产权公建用房 , 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按原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货币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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