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在线旅游市场?大数据杀熟、删评论等是痛点( 四 )

  在我看来 , 暂行规定意见稿第十六条更主要是对在线旅游平台起警示与预防作用 , 而对于消费者现实维权的支持效果意义不大 。 消费者对于杀熟存在侵权举证困难 , 比如达到电子证据标准的截图保存 , 实际上操作起来成本很高 。 同时 , 在线旅游平台如果要提供大数据杀熟的反驳证据 , 也要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号从亿级的数据中找出变价的代码 , 证明成本亦很高 。 那么 , 为了消费者可以真正实现维权 , 一方面 , 要彻底搞清楚杀熟背后的真实原因 , 有针对性提出治理方案;另一方面 , 针对价格歧视举证中的复杂性和隐蔽性 , 第十六条不妨进一步设置恰当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 。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所长)

  依靠制度保障监管到位

  □ 奚旭初

  商家赚钱天经地义 , 然而只能赚阳光下的利润 。 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规则 , 也是企业的安身立命之本 。 商家应当明白 , 自己的一招一式 , 都收在市场口碑这个“大数据”中 , 商家唯有咬定诚信不放松 , 才能走得远 。 优化市场环境 , 除了商家自律 , 更要靠制度保证监管到位 。 对监管部门而言 , 要强化大数据思维 , 掌握大数据时代的监管手段 , 利用实时、海量的互联网大数据 , 捕捉消费动态和问题 , 梳理分类、深入挖掘 , 提高准确度 , 事前主动发现潜在风险 , 促进消费维权关口前移 。 (作者系江苏省常熟市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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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部分条款

  第十四条【评价权利】平台经营者应当保障旅游者的正当评价权 , 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旅游者对平台服务及其平台内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的评价 , 不得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旅游者作出评价 。

  第十六条【价格歧视】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 针对不同消费特征的旅游者 , 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在相同条件下设置差异化的价格 。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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