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征地案件中行政机关内部批复行为的可诉性( 二 )

基本案情

2010年8月31日 , 安徽省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向来安县人民政府报送《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 请求收回该县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土地使用权 。 9月6日 , 来安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同意收回永阳东路与塔山中路部分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 。 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收到该批复后 , 没有依法制作并向原土地使用权人送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 , 而直接交由来安县土地储备中心付诸实施 。 魏某、陈某的房屋位于被收回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 , 其对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复不服 , 提起行政复议 。 2011年9月20日 , 滁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 , 维持来安县人民政府的批复 。 魏某、陈某仍不服 , 提起行政诉讼 ,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来安县人民政府上述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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