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小区内菜市楼多年被起诉 业委会付70万租金

出租小区内菜市楼多年被起诉 业委会付70万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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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云谷小区的这座楼就是涉案房产

“怎么回事?”昨日 , 丰泽法院一纸《执行裁定书》在中心市区云谷小区业主群里传开 , 立即引起了业主们的热议 。 裁定书上显示 , 身为被执行对象的云谷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得付72万余元执行款 , 申请执行人是泉州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 。

昨日上午 , 记者从丰泽法院了解到 , 目前该案已顺利执结 , 业委会付了70多万元执行款 。 而业委会之所以要付这笔钱 , 是因为输了与房产公司的官司 。

案情 开发商起诉业委会 索要房产和租金

事情还得从20多年前说起 。

位于泉州市区的云谷小区系1994年立项建设的经济适用房 , 并于1996年由房产公司负责开发经营 。 小区菜市楼一层的03号 , 以及二、三层为该小区剩余房产 , 至今尚未出售 。 该房产建成后一直闲置 。

2013年 , 业委会开始对该房产进行运营 , 是年与陈某签订《云谷小区农贸市场承包经营合同》 , 约定由业委会将农贸市场承包给陈某用于经营 , 期限为10年 。 其中 , 前三年租金为12万元 , 第四年开始递增 。 2014年 ,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 , 租金支付至2018年9月底 。

到了2015年 , 事情有了变化 。 经过与业委会的一系列官司 , 房产公司取得菜市场一层03号 , 以及二、三层的房屋所有权证 。 不过 , 业委会又在2017年 , 与某艺术中心签订租赁协议 , 将菜市场二、三层出租给该艺术中心使用 , 租期为10年 , 每月租金1.7万元 , 该艺术中心支付租金至2018年10月止 。

2017年4月 , 房产公司向使用该房产的商行和艺术中心各发了一份通知 , 告知涉案房屋产权属于该公司 , 业委会无权收取租金 , 要求商行和艺术中心搬离 。 要求无果后 , 是年房产公司向丰泽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业委会、商行、艺术中心返还房产 , 并支付相应的房屋占用费 。

焦点 是否为配套设施 双方各执一词

庭审期间 , 商行和艺术中心认为 , 他们与业委会的房产租赁 , 发生在房产公司尚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 且房产自建设以来 , 一直都是由业委会使用收益 , 商行和艺术中心在了解情况后 , 与业委会签订并履行租赁合同 。 房产公司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 , 未及时向他们主张权利和通知相关情况 , 应自行承担责任 。 如果房产公司取得涉案房产权属 , 他们愿意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 但如果房产公司与业委会纠纷未解决 , 他们将按约向业委会支付租金 。

2017年8月18日 , 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撤销房产公司对涉案房产的权属 , 被法院驳回 。 庭审期间 , 业委会认为 , 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虽然该房产已经登记在房产公司名下 , 但该登记有错误 。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 , 云谷小区配套有幼儿园、综合楼、居委会、菜市场、配电室等 , 涉案的房产均属于云谷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 , 其所有权应属于全体业主 。 业委会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 , 配套设施的费用已经计入房屋的成本价之中 , 涉案房产的建设等费用已计入全体业主的购房款 。 此外 , 房产菜市楼原本是钢结构 , 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 业委会经过政府部门批准 , 投入了大量资金才将菜市楼改造扩建成现状 , 全体业主进行了共同投资建设 。

房产公司认为 , 该公司早在2015年10月14日就对三处房产办理了产权证 , 证明该公司为房屋所有权人 。 因此 , 业委会主张确认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 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判决 业委会归还房产 返还租金72.1万元

丰泽法院认为 , 对于涉案房屋产权归属的问题 , 业委会主张该房产在政府文件中属于配套工程 , 应属于业主共有财物 。 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 , 建筑区规划内的道路、绿地等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 , 但政府文件中认定的菜市场属于配套工程 , 与公用设施概念不同 , 且房产公司已经获得涉案房屋的产权证 , 业委会请求于法无据 , 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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