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紧张/总监离职…这些弃标理由是谎言还是事实!( 八 )

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 , 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 ,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 , 情节严重的 , 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 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 ,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 , 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 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 , 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 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 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 , 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 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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