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第二幼儿园 广州市第二幼儿园地址( 二 )


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征收幼儿园使用的土地、房屋的,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同意,按照先补后征、先建后拆和就近原则补还、重建 。补还、重建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且应当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
幼儿园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符合国家、省关于公办幼儿园学位占比要求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我市公办幼儿园学位数量 。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 。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
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
第十二条 新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 。改建和扩建的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将审批结果抄送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新建的居住区内独立设置的配套幼儿园应当与规划地块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者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完成建设并先行规划核实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将幼儿园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等全部移交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后一个月内,交付给区教育行政部门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接管之日起一年内将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投入使用 。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在幼儿园布点不足的区域,可以依法将空置楼宇、厂房、校舍以及其他闲置资源等改造为符合举办条件的幼儿园 。
改造、改建后的幼儿园,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消防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手续,并具备水电的独立供应等条件 。
第十四条 设立幼儿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员、保安等人员,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人员配备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
第十五条 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所指符合规定标准的园舍场地、保育教育场所和设施设备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对场地、场所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二)场地、场所选址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交通、消防、环境保护、日照时间等要求,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带,与污染源、危险源等保持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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