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方第二幼儿园 广州市第二幼儿园地址( 四 )


第四章 保育与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可以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 。上述形式可以分别设置,也可以混合设置 。
幼儿园可以按照幼儿年龄编班或者混合编班,每班幼儿人数不得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幼儿人数限制 。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设置任何技能性入园标准 。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幼儿、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等入园,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
幼儿园应当建立儿童保健管理制度,在幼儿入园时查验其保健手册及预防接种证 。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面向全体幼儿,尊重个体差异,注重良好习惯养成,创设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使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科学安排户外活动时间,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制度,做好健康检查、卫生消毒,提供活动与发展必需的环境和物质条件,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
第二十八条 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
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教育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 。
第二十九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力量,健全教研指导网络,整体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 。
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各类公办、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管理体系实行全覆盖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幼儿园使用的教师指导用书,定期进行业务指导和保育教育质量检查,确保幼儿园安全优质运行 。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主动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流幼儿身心发展状况,指导开展科学育儿 。幼儿园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面向家长的科学育儿知识培训 。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支持幼儿园开展保育教育 。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
第五章 幼儿园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按照幼儿园设置标准,足额配备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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