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砸了自己的房子,为何却被判刑?( 二 )
【办案纪实】
\n1.调查走访 , 完善证据体系
\n在案件受理之初 , 松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才文高度重视 , 亲自主办该案 , 通过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论证分析后发现 , 对被告人董某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名下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以及该房产在毁损后是否影响后续处理等问题均未深入调查取证 , 被告人董某反映对于房屋的毁损已向买受人进行赔偿的情况未调查取证 。
\n为了使案件能形成完整证据链 ,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权 , 确保准确定罪 , 不枉不纵 , 在对案件证据进行系统梳理以后 , 10月31日 , 吴才文针对案件遗漏细节启动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 , 坚持做到“走出去、亲眼见、亲耳闻” 。
\n \n询问证人
\n通过询问关键证人罗某、危某 , 了解案件的起因、案发当天房屋毁损程度等情况 , 又分别走访松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松溪县农业银行了解董某房产的后续处理及毁损部分的赔偿情况 , 调取关键证据 , 厘清证据内容与证明逻辑体系 。
\n \n前往县农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取证
\n“我们办理的每一个案件 , 都要尽心尽力 , 不能疏忽每一个细节 , 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要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吴文才说 。
\n2.释法说理 , 被告人认罪伏法
\n“我敲毁的是我自己的财产 , 怎么就触犯法律了?”在讯问过程中 , 面对一度情绪激动的犯罪嫌疑人董某 , 吴才文对她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教育 , 帮她解开“法结”和“心结” , 从法理、事理和情理等方面 , 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董某进行释法说理 , 用真情感化董某 。
\n \n讯问犯罪嫌疑人董某
\n随着解释的深入 , 董某的情绪逐渐缓和下来 , 慢慢放下戒备心 , 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n“如果再给我一次机会 , 我一定不会那么冲动 , 我非常后悔 , 希望司法机关可以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 ”在检察官的耐心教育和开导下 , 董某眼里含着泪花懊悔地说道 。
\n看到董某真诚地悔过 , 吴才文向她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 , 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 , 董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场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
\n3.列席审委会 , 凝聚司法合力
\n \n庭审中 , 吴才文讯问被告人
\n在庭审过程中 , 吴才文通过有条不紊地讯问被告人 , 并从事实和证据方面分别举证 , 以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 , 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董某故意毁坏查封财产的犯罪事实 , 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 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效的统一 。
\n \n列席审委会
\n为了更好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 11月27日 , 吴才文列席县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 , 就该案犯罪事实性质认定、确定罪名和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 。
\n“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 , 是落实《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 , 能有效的凝聚司法合力 , 共同维护法律权威 。 ”吴才文表示 。
\n【检察官点评】
\n \n本案被告人董某明知法院已对该房产采取了查封的强制措施 , 仍敢于损毁该财产 , 从民事当事人成为刑事被告人 , 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 究其原因就在于被告人董某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 , 蔑视司法权威 , 最终因自身的行为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 而本案诉讼的尘埃落定 , 不仅能有效引导社会公民自觉遵法守法 , 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 , 更能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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