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实施细则(产品质量法2020最新)
正确区分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不同情形,准确适用法律查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
(本文成文于201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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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很多地方的工商机关不注意区分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不同情形,在处罚决定书中一律简单地表述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
由于《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中列举的销售伪劣产品违法行为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中列举的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在用词上完全相同(都是“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此工商机关依据《产品质量法》查处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很容易被检察机关“对号入座”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
为避免因歧义引发不必要的麻烦,工商机关今后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应正确区分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的不同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法条实施处罚 。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条的异同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对上述两条款不能孤立地理解,应该结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和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进行深入理解,以掌握其法理涵义及精髓 。
认真研究上述条款不难发现,虽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条都是对经营者经营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罚则,有其相同点,但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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