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卖掉儿子房子事后反悔违约 法院认定合同有效( 二 )
合同明确约定 , 小王于2016年3月6日向小赵支付定金20万元 , 该定金在交易中自动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 剩余房款240万元 , 小王承诺在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当日支付给小赵;双方于2016年8月30日前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小赵同意在过户当日将房屋交付给小王 。 然而 , 在小王向小赵支付20万元定金后 , 合同的其他内容却迟迟未履行 。 小王无奈之下将小赵诉至法院 , 要求小赵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
出示委托书与多份原件代理生效
庭审中 , 各方对签订合同时老赵是否携带小赵身份证原件 , 以及授权委托书中小赵签字是否为老赵代签存在较大争议 。 小赵父子均称委托书上委托人为老赵签字捺印 , 且老赵没有携带小赵身份证原件;小王则称 , 签字当天老赵带了小赵的身份证原件 , 且老赵自认伪造了委托人签字 , 因此应视为其没有代理权 。 但是小王在核实相关证据原件后 , 有理由相信老赵有代理权 , 购房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 合同应为有效;宜居经纪公司亦称老赵当日出示小赵身份证原件 , 并不知道委托书是老赵自己代签 , 合同应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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