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揭秘! “以拆违促拆迁”的7大手段!( 八 )

其三 , “立即代履行”仅适用于极特例的情况下 , 一般不适用于对违建的认定和拆除 。 《行政强制法》第52条规定 ,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 , 当事人不能清除的 , 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 , 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 , 并依法作出处理 。 据此 , 能够“先斩后奏”的代履行就这么几种法定的特殊情形 , 显然不包括拆除违法建筑这种牵涉公民重大财产利益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 。

总之 , 在明律师对此问题的结论性意见是 , 代履行决定就不应出现在违法建筑处置领域 , 尤其是征收项目之中就更是如此 。

手段六:部分违建 , 全部拆除

《刑法》领域有个“一部行为 , 全部责任”的说法 , 但那是《刑法》 , 决不能被嫁接到行政法领域中来 。 在明律师代理的一些案件中 , 被征收人的房屋仅仅是第三层被有关文书认定为违建 , 结果行政机关来人就把整栋房屋给按违建强拆光了 , 这当然是赤裸裸的行政违法行为 。 拆违和拆迁适用得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 , 非违建的部分依法只能走司法强拆而不能走行政强拆 。 这种肆意扩大执行范围的行为将必然面临行政赔偿的结局 , 其危害性可谓极其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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