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注释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注释)( 四 )
因受胁迫而请求打消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一)》第十条的划定,不属于新规。 但注重,由于本条内容对标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而该条将受胁迫可请求打消婚姻的一年除斥时代的起始盘算时间修改了,以前划定的是“应当自娶亲挂号之日起1年内提出”,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改为“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更有利于珍爱行为人的权力;此外,请求打消婚姻的受理工具,以前划定可以向婚姻挂号机关提出,民法典删掉了该划定,统一归法院受理。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划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止或者延伸的划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打消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划定。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一)》第十二条的划定,同时明确划定对于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这两种情形请求打消婚姻的,不适用关于打消权最长受5年时代珍爱的划定,更有利于珍爱行为人的权力。
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划定的“自始没有执法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打消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打消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执法珍爱。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凭证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打消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娶亲证书并将生效的讯断书寄送当地婚姻挂号治理机关。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打消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时代所得的财富,除有证据证实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配合共有处置。
【解读】:这三条划分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一)》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划定,并非新内容。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私自中止妊娠侵略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伉俪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情绪确已破碎,一方请求仳离的,人民法院经调整无效,应遵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划定处置。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第九条的划定,并非新划定。这些天新闻媒体报道的有关此划定的文章,也是纯属问题党吸引眼球而已。
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划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时代,现实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富性收益。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时代,下列财富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划定的“其他应当归配合所有的财富”:
(一)一方以小我私人财富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现实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现实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歇业安置抵偿费。
【解读】:这两条划分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二)》第十二条、第十一条的划定,并非新内容。
第二十六条 伉俪一方小我私人财富在婚后发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伉俪配合财富。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第五条的划定,并非新内容。增值可分为自动增值和被动增值两类。被动增值即自然增值,不需要当事人的主观起劲,没有所有权的配偶无权要求支解;而自动增值由于因一方投入了时间、款项、智力、劳务等而发生,故出于公正,可将其作为伉俪配合财富予以支解。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配合财富购置的衡宇,挂号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伉俪配合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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