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注释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注释)( 六 )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一)》第十九条的划定,并非新内容。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时代,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调换挂号之前打消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推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划定处置。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第六条,同时作出了一个新划定。仔细的人会发现这条内容比起《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第六条多了“或者共有”这几个字,就这几个字放在司法实践中就有很大区别了。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按主流看法(也是最高院看法),伉俪之间的财富约定模式有3种:划分所有制、配合所有制、部门配合所有制。若是再连系《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划定,那么伉俪之间的财富制度总共就只有4种:法定配合财富制+3种约定财富制(所谓法定配合财富制,意思是说,若是伉俪双方对财富没有举行过稀奇约定的话,那么财富归属就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划定来认定)。
最高院编著的《婚姻法司法注释(二)明晰与适用》、《婚姻法司法注释(三)明晰与适用》这两本书中,在多处对伉俪财富制都有明确论述。好比《婚姻法司法注释(三)明晰与适用》P13下面部门,最高院原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在《婚姻法司法注释(三)》答采访人员问上,针对“伉俪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通俗人一样解决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打消赠与吗?”这个问题,其回覆“我国婚姻律例定了三种伉俪财富约定的模式,即划分所有、配合所有和部门配合所有,并不包罗将一方所有财富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富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伉俪之间的赠与行为……,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打消赠与。” 即,伉俪双方可以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现在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来签署财富协议,除了“将一方所有的财富约定为另一方所有”这种在房产未解决过户挂号情形下可打消赠与之外,其他的都属于有用的财富制度约定,也不存在可随便打消的情形。但,本条明确“将一方所有的财富约定为共有”也纳入可随便打消情形,这是一个新划定。这警示我们宽大妇女同伙,为保险起见,涉及到类似的婚内财富协议的,要么实时解决房产调换挂号手续,要么将协议公证!
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小我私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实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家庭配合生涯的除外。
【解读】:本条照搬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二)》第二十三条的划定,并非新内容。
第三十四条 伉俪一方与第三人勾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伉俪配合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伉俪一方在从事赌钱、吸毒等违法犯罪流动中所欠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伉俪配合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本条直接引用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注释(二)的弥补划定》的两个条款,不属于新划定。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仳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讯断、裁定、调整书已经对伉俪财富支解问题作出处置的,债权人仍有权就伉俪配合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力。
一方就伉俪配合债务肩负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根据仳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执法文书肩负响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注释(二)》第二十五条的划定,且略有新转变。原第二款划定“一方就配合债务肩负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仳离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执法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体现的是伉俪一方肩负连带清偿责任后向另一方起诉追偿的权力;本条第二款删掉了“连带”二字,而且从语义上明晰,该肩负清偿责任的一方推行还款义务后,可以主张对方肩负剩余债务。这种划定对照贴合债权人起诉伉俪双方,一方按内部协议推行自己的还款义务后,答辩主张另一方肩负剩余债务的情形。而且,本款虽未接纳原文表述方式,但凭证民法理论,伉俪一方单独肩负连带清偿责任后,固然也是有权向对方追偿的。最高院此款的真义若何,可能需要待后续最高院出书官方教辅后才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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