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刑事案件庭审举证规则( 三 )


单独审查是单独地分析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考察是否真实可靠,有多大证明价值 。对于那些明显虚假的,经单独审查判断即可排除其证明力 。
对比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以上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比较和对照,考察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所有证据的综合分析与研究,考察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确实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
单独审查、对比审查在庭审时即可运用,而综合审查一般在庭后使用,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所有证据既包括有罪证据,也包括无罪证据;既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既包括直接证据,也包括间接证据 。在单独审查的基础上,再进行对比审查和综合审查,才能达到全方位的印证,以辨别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真伪 。[3]
二、法官在质证中应着力把握若干原则
1996年《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有学者认为,庭审程序中引入对抗制因素,但前期侦查阶段仍然保留相当多的“超职权主义”因素,现行侦查结构基本上是一种职权式 。同时,庭后法官还能看到全部案卷,实践中可能会造成部分法官对案卷的依赖性,使庭审无实质效果而似“演戏” 。刑诉法修正案恢复79年刑诉法规定的案卷全面移送制度,旨在强化庭前准备和庭中对抗 。笔者认为,作为合议庭法官仍然要做到“心中有数”,在被告人沉默不语,控辩双方为证实被告人是否有罪而在举证、质证环节中形成对抗时,法官应保持立场中立,具体归纳概括和综合分析,为掌控庭审,可将刑诉法的规定与证据规则内容结合起来,综合判定,笔者认为,庭审中,除一般规则外,法官特别需把握以下若干规则:
1、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不负有举证义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不承担有罪的举证责任,即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有学者撰文认为,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4] 。虽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明确使用沉默权的字样,但从中可以推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应该享有沉默权,这是一种默示的沉默权制度,较好兼顾并平衡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 。
司法实践中,公诉方必须做到对每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事实都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这些证据对每一个要件事实的证明都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同时,对量刑情节也应提供相应证据,从而完成举证义务 。而与举证责任相关的是证明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定罪标准[5] 。正因为最终的裁判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标准,所以,法官在庭审中就应秉持这一标准,考察公诉方指控的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最后,综合全案证据审查判断,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了合理怀疑 。
2、原物(件)举证与最佳证据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 。这里的物证包含书证 。“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是副本或者复印件 。收集、调取物证应当是原物 。只有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时,才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内容的照片、录像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只有经与原件、原物核实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的,才具有与原件、原物同等的证明力 。从这一规定的内容看,我国立法确立了最佳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作了相对的扩大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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