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有的被告人口供由于是刑讯逼供、指供、诱供取得的,仅从被告人本身来看具体细节上确实与案件事实相符,但这些细节内容,有可能是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和侦查过程中知道,再告知被告人的,让其按要求作出这些带有细节的供述 。在这种情况下,仅从口供本身很难发现矛盾,在庭上可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印证,审查是否有非自愿供述的情形 。如存在同案犯时,可当庭对质,应当全面审查同案犯的供述,对其中涉及同一事实的细节及互相指认的细节进行问证、对比、印证,发现可能存在的矛盾 。在庭审时,针对矛盾之处,法官应当对被告人重点发问 。
此外,从被告人供述引伸出同案共犯的口供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笔者认为,在证明共同实施的犯罪事实时,同案共犯口供不能作为认定他人罪责的根据,因其中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除非有独立、充分的补强证据;在证明其他被告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事实时,同案共犯的口供可以作为证言使用 。[6]最好也有相应的补强证据,以巩固证据的锁链 。
5、言词证据取得方法存疑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 。
另外,针对实务中刑讯逼供行为多发生于将犯罪嫌疑人送交看守所之前的情况,规定在拘留、逮捕后应立即将被拘留、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此外,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还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调查程序 。所以,庭审中,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口供取得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法官应依照刑诉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控辩双方提供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具体审查,确保用于定案的证据合法、有效 。
余论
作为刑事法官,在具体驾驭庭审时需把握的规则还有许多,但上述五个方面是核心,唯有此,审判技能上方能称职 。
[1]郭华、王进喜:《〈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第83-84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
[2]张军、郝银钟:《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第187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
[3]郭华、王进喜:《〈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第83-84、89、103-104 页,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
[4]何家弘:“中国已确立沉默权制度”,《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1日,第6版 。
[5]罗国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定罪标准”,《法律适用》2010年第9期 。
[6]张军、郝银钟:《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第19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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