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初审:参保人员按医疗机构规定的时间携带《报告单》、社会保障卡、一寸照片2张、身份证和既往病史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及检查、检验报告单原件)送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医保办公室在《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录入慢性病信息 。
(三)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公室将初审通过的资料统一汇集,并建立初审名册,携带上述材料按规定办理期报送到市医疗保障局医药定点单位管理科 。
(四)鉴定:市医疗保障局医疗专家组负责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审定工作,审定通过者,审核确认慢性病备案信息;审定未通过者,参保人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查,符合病种诊断标准的,可再次按申办程序进行申报 。
(五)确认:审定完成后,申报资料由提交的医疗机构存档 。诊断定点医疗机构在医院对审定通过者公示,公式无异议的,参保人可以享受相应病种的门诊慢性病资格 。
十、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如何办理?
需要新增加门诊慢性病病种的按照新办理病种的手续办理 。
十一、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如何就医?
患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治疗慢性病的,需在本人选定的具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就医时,必须同时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社会保障卡 。
十二、特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治疗该如何享受待遇?
特殊慢性病人员在门诊使用《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支付用药范围》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诊疗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之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列入医保范围的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不分医院等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
特殊慢性病人员因患尿毒症实施肾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肾移植手术后使用抗排斥药,恶性肿瘤进行放、化疗在门诊发生的列入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先行自付后,统筹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 。(本市门诊就医实行单病种限额结算除外) 。
十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有哪些?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
(五)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它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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