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任何房屋建設手續修建起來的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 二 )
2013年11月 , 縣規劃局請示縣政府 , 縣政府作出同意依法拆除涉案房屋所在地違法建設的批復 , 責成規劃局作為實施主體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 20日 , 縣規劃局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 , 21日 , 韓某的房屋被強制拆除 。 韓某不服規劃局強拆房屋的行為以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請求確認縣政府責成相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行政行為違法 , 韓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法律分析
1、韓某所建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
違章建筑通常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的強制性規定建造的房屋 。 各地政府一般從規劃、施工許可的角度去認定違章建筑 , 也就是說 , 如果你建造的房屋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施工許可證的 , 或者超出上述該證的許可范圍建設的 , 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章建筑 , 實踐中拆遷如果涉及到的違章建筑的認定、拆除 , 大多也是從這幾個證入手的 。 違章建筑的認定有著嚴格的法律要求 , 須有權的行政部門經法定的程序認定后才能確認為違章 , 拆遷和拆除違章是兩套完全不同的法律程序 , 拆遷方是沒有權利在拆遷過程中直接認定違章的 , 如果從規劃許可的角度認定違章建筑 , 應當由規劃部門對是否屬于違章建筑進行認定 , 經法定程序認定后 , 才能作出責令拆除的行政處罰 , 本案中 , 且不論韓某的房屋是否構成違章 , 認定過程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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