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任何房屋建設手續修建起來的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 三 )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 ,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 。 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 , 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 , 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
本案中 , 韓某在未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等房屋建筑手續的情況下擅自修建房屋 , 違反了上述《城鄉規劃法》的規定 , 所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 。
2、縣政府責成規劃局強拆韓某房屋是否存在違法之處?
(1)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相關規定 , 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 , 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 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 , 且無正當理由的 , 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 , 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 , 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 又不拆除的 , 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 這是關于拆除程序的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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