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吹哨,權利報到:被征收人不可不知的11大權利!( 五 )

590號令規定 , 房屋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 , 協商不成的 , 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 。 實踐中 , 往往是征收部門選定房屋評估機構后直接對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丈量、評估 。 由于被征收人不知道自己有對評估機構的選擇權 , 所以該項權利經常受到侵犯 。 對這一權利的侵害在實踐中存在多種“變形” , 譬如如果被征收人選擇拿早搬獎勵就不讓你選機構了 , 這都是違法的做法 。

第六 , 對房屋的估價結果有異議 , 被征收人享有申請復核、專家鑒定的權利

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出的估價結果有異議的 , 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 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核 。 復核評估的結果改變原估價結果的 , 評估機構應當重新作出房屋評估報告;若對復核評估結果仍有異議 , 被征收人自收到復核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 , 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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