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据开放研究者范佳佳:需要制定详细的数据开放负面清单( 三 )


但不同属性数据的权属不同 。 有学者认为 , 有关政策、法规、人口、资源等基础数据具有共享全民受益和完全非竞争性的特点 , 是纯公共物品 , 应属全民所有 。 而大部分政府数据只具备准公共物品属性 , 其产权的归属并不天然的完全属于全社会 , 政府和第三方可能会参与数据的所有权 。 鉴于数据权属的复杂性 , 政府选择可用许可协议的形式 , 将部分权利受让给公众 , 在承认数据所有权的同时 , 为数据的合法利用铺平道路 。

合理配制政府开放运动各利益相关方权责
可实现开放数据价值释放与风险管理平衡
南都:政府数据开放的重点是要解决是什么问题 , 如何解决?
范佳佳:政府数据开放的重点是要解决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分配问题 。 李凯尔特曾说:“一切纯粹存在的问题都必然仅仅涉及现实的某些部分 。 ”由于社会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在本质上就是价值作用 , 任何社会事物的运动与变化都是以一定的利益追求或价值追求为基本驱动力 , 权利与责任相对应 , 权责往往成对贯穿于几乎所有社会事务与关系 , 政府开放运动也不例外 。 有学者认为作品权利人对部分权利的释放 , 是以使用人对作品进行传播或衍生性使用遵守许可协议为前提 。 这就需要厘定开放许可协议的责任分配 , 并明确侵权责任与救济机制 。 所以 , 合理配制政府开放运动中各利益相关方的权责可以实现开放政府数据价值释放与风险管理的平衡 。
宏观上讲 , 系统论、数据生命周期理论和信息生态理论为政府数据开放各利益相关方权责的分配提供了理论基础 。 政府开放运动由政府、用户、技术、价值等要素组成一个生态系统 , 其发展依赖各要素的协调管理 。 整个生态系统相互依存 , 各要素之间相互关联 , 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
以价值实现为目标的生态系统其权责的分配需要从数据的获取、传输、加工、利用整个生命周期去考量 。 具体而言 , 首先 , 这种权责的分配要遵循《G8 开放数据宪章》提出的五项原则的要求 。
其次 , 产权的相对性和开放政府数据的公共、准公共属性决定了可以将“开放”产生的权利分别赋予不同主体 , 在不干涉其他方享有权益的条件下实现自身利益 , 故政府与用户都享有各自的权利 , 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
再次 , 政府的责任内容由其促进经济发展、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政府职能 , 以及作为社会权力的拥有者应负有体现公共利益诉求的数据开放义务的政府职责所决定 。 政府开放运动作为一种公益行为 , 政府扮演服务社会大众的角色 , 理应承担责任 , 保障大众享用数据 。
最后 , 法律赋予社会大众享有的数据权、知情权、政治监督权和行政参与权 , 决定了用户拥有数据开放请求权和合法利用数据 , 获取收益的权利 。 而用户担责是保护数据安全之必须的监管手段 , 呼应了政府开放运动的核心议题 。
需要制定详细的数据开放负面清单
并制定中国政府数据开放许可协议
南都:政府数据开放是否要制定负面清单 , 您认为的负面清单是什么?
范佳佳:我认为需要制定详细的数据开放负面清单 。 负面清单包括四个子单: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性个人信息豁免清单、涉及国家安全信息的豁免清单、涉及商业秘密的豁免清单、其他数据豁免清单 。
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性个人信息豁免清单包括:
高敏感信息:行踪轨迹信息(物理地理位置)、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个人身份信息、网络身份标识信息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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