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11)

撤销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和信息化局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的《责令停业通知书》 。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济南市长清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担 。

如不服本判决 ,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 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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