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 八 )
经审理查明 , 原告丰*加油站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峰山路中川街路口北500米西 , (有南北两个 , 南面为老站 , 北面为新建) 。 于2009年5月4日登记注册 , 经营者谯风玖 。 2011年10月18日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鄄城县中鲁加油站等39座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批复”中三、同意改扩建6座加油站4、济南市长清区丰*加油站 , 由于加油站设备及设施陈旧 , 地址(长清区城区峰山路中川街路口北500米西)(经度116.4436纬度36.3350)改扩建 , 占地1222平方米 , 加油机4台;2016年9月9日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鲁油零售证书第3701103014号) 。 2014年4月28日济南市长清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给谯风玖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长城执停[2014
第039号) 。 2017年9月1日济南市规划局直属第四分局出具“关于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壳牌加油站规划落实情况” , 内容为 , 经落实 , 该加油站未在我局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 且该加油站位于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及绿化保护带内 。 2018年1月10日原告丰*加油站(北站)被列入济南市2018年第一批拆违拆临名单 。 2018年6月初接到中央环保督导组回头看案件后 , 区政府召开专门会议 , 对丰*加油站抓紧处理 , 当日被告与原告负责人沟通 , 次日即2018年6月16日下达《责令停业通知书》并送达原告 。 原告不服 , 诉至本院 。 2018年8月16日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丰*加油站(北面新建)进行了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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