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 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规定 , 行政处罚种类:第(四)项责令停产停业 。 同时被告所作的《责令停业通知书》也是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中法律责任中的第四十五条 , 被告作出被诉的“责令停业通知书”后 , 其后也未作出最终处理 , 直至原告加油站被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拆除 。 因此本案中被告所作《责令停业通知书》 , 在行为性质上应属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 。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 …… 。 ”但被告区经信局并没有履行上述告知义务 , 其作出的《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文件不当且程序违法 。 依法应予撤销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三)项之规定 , 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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