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 九 )

本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因此被告区经信局作出的《责令停业通知书》 , 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具有可诉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 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 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 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企业 , 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应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18个月内、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于6个月内进行整改;对于期满尚不符合条件的成品油经营企业 , 由行政许可机关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 , 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2015年修正后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与修正前的该条规定一致 , 但本案中被告却依据上述条款 , 对原告作出“责令停业通知书” , 显属适用法律文件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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