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收到《责令停业通知书》,适用法律不当且程序违法被撤销( 七 )
第039号《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3、济南市规划局直属第四分局作出的《关于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壳牌加油站规划落实情况》;4、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鲁经信消字[2011
574号);5、济南市2018年第一批拆违拆临名单 。 2-5证明原告违法建设的事实 。
法律文件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庭审时被告提交2018年9月3日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的证明一份 , 证明原告经营的加油站系违法建筑 ,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违法建设进行了拆除 。
经庭审质证合议庭评议 , 本院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确认:被告提交的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证明 , 因不是庭前提交 , 原告不予认可;对证据2-3、5 , 原告认为加油站是否为违法建筑与被告无关 , 即使是违法建筑也应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原告对证据4无异议 , 认为恰恰证明原告是经省经信委批准成立的合法企业 。 本院认可被告所提供证据的客观性 , 但其不能以此证明其被诉行为合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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