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新规!交易前须补缴相关价款( 八 )
第十条2007 年 11 月 19 日前(含当日)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的 , 按照《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鲁财综字〔2000〕10 号)的规定 , 按房屋出售总价款的 1%补缴土地出让金 。
2007 年 11 月 19 日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的或取得完全产权的 , 需补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 计算公式为:
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缴纳比例 。
缴纳比例以 50%为基数 , 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年限(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逐年降低五个百分点 , 即满五年的按 50%计算 , 满六年的按 45%计算 , 满七年的按 40%计算 , 满八年的按35%计算 , 满九年的按 30%计算 , 满十年的按 25%计算 , 满十一年及以上的按 20%计算(2007 年 11 月 19 日前购买的按本条第一款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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