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2]本文案例源自:(1)北大法宝, 司法案例库;(2)法律之星——中国法律检索系统, 中国司法判例和裁判文书数据库 。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第86页 。
[4]Vgl. Münchener/Joost,Kommentar zum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 4. Aufl., München: C.H.Beck, 2004, §858, Rn.7.
[5]王泽鉴:《民法物权》,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第537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第1225页 。
[6]Vgl. Fabian Klinck, in: Staudinger/Eckpfeiler des Zivilrechts, Berlin: Sellier - de Gruyter, 2011, V. Rn.59.
[7]参见张双根:《占有的基本问题——评<物权法草案>第二十章》, 《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 第118页;张双根:《间接占有制度的功能》,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 第47-48页;申卫星:《物权法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194-197页 。
[8]参见李锡鹤:《物的概念和占有的概念》,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4期, 第27页;石佳友:《<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0期, 第33页;薛启明:《<物权法>占有制度三题》, 《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3期, 第120-125 。
[9]参见王利明:《论占有》, 氏著《民商法研究》(第四辑), 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445-447页 。 但在后续的作品中, 王利明教授的观点似有所松动, 虽然仍认为“《物权法》不规定间接占有概念, 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也指出“尽管《物权法》中没有规定间接占有的概念, 但区分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对于全面理解占有的概念, 强化对占有的保护, 仍然具有一定的意义 。 ”参见注3(下卷), 第1475-1476页 。
[11]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41页 。
[12]参见庄加园:《间接占有与占有改定下的所有权变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7条》, 《中外法学》2013年第2期, 第347-364页;常鹏翱:《占有行为的规范分析》, 《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 第114页 。
[13]该判决虽正确认识到转租人也是占有人, 但未能明确租赁期间届满后承租人拒绝迁出并不构成占有侵夺, 中间转租人的返还请求权应以契约规则为依据 。 该案一审法院以《合同法》相应规范作出裁判适用法律正确, 而二审法院却认为“原审法院……在案由确定上, 将本案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有所不当, 本院将本案案由调整为占有保护纠纷” 。
[14]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物权编》,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第569-570页(程啸) 。
[15]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编》, 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第687页(张广兴) 。
[16]参见史尚宽:《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第592页;注5, 王泽鉴书, 第547页;注5, 谢在全书, 第1232页 。 我国台湾学者的解释路径以《德国民法典》第861条第2款为蓝本 。
[17]参见注15, 第721页;王洪亮:《论基于占有的物上请求权——实体与程序上的理论继受》, 《清华法学》2007年第3期, 第87页;刘智慧:《占有制度原理》,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第351页 。
[18]参见注11, 第434、436页 。
[19] Vgl. Philipp Heck, Grundriss des Sachenrechts, Tübingen: J.C.B.Mohr, 1930, S.13, 50ff.
[20]Vgl. Westermann/Gursky,Sachenrecht, 7.Aufl., Heidelbelg: C.F.Müller, 1998, S.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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