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在朋友圈推广 被判违反带货合同
_原题是:辉常道 | 人与人的连接将会成为新的财富放大器 , 私域流量和大平台要成为利益共同体吴晓波曾断言 , 今后三年最流行的商业模式就是:会员制、私域流量、圈层社交 。 罗振宇也曾说过:人与人的连接将会成为新的财富放大器 。 所以可以断言 , 私域流量将会成为财富的发源地 。 那么 , 为什么人们会将私域流量汇聚到某个大平台上呢?这是因为大平台有非常好的顶层架构、中台运转和前台的使用功能 。 除此以外 , 最重要的还是私域流量要与大平台成为利益共同体 。 利益共同体就是将以前的深度分销将变成现在的深度粉销 。
_原题是:主播在朋友圈推广 被判违反带货合同
为完成约定的带货量 , 主播未经允许在朋友圈、微信群等范围内发布广告 , 吸引客户购买指定商品 。 产品方认为这种用“私域流量”进行推广的行为属于违约 。 11月15日 , 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这起通过引入“私域流量”达成销售目标被判违约的案件 。 据悉 , 这是北京首例涉“私域流量”案件 。
直播合作
认为主播“刷单” 产品方提起违约之诉
2020年7月 , 创品公司与雷火公司签署《直播合作协议》 , 双方约定 , 由雷火公司在抖音平台为创品公司某直播课程提供直播推广服务 , 具体方式为7月16日至8月31日间 , 由主播在指定平台直播过程中 , 植入商品链接 。 合同签订后 , 创品公司先支付60%的合同款679800元 , 若雷火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完成23000单销售额 , 创品公司则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雷火公司支付剩余直播带货服务费 。
双方同时约定 , 如雷火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恶意刷单 , 或在除抖音以外的其他渠道进行推广 , 创品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对应的服务费 , 如已支付 , 雷火公司应当退还相应数额 , 并按照该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 。
《直播合作协议》签订后 , 创品公司于7月16日、17日分两次向雷火公司汇款679800元 , 雷火公司旗下主播分别于8月14日至17日进行了4场直播 , 并在直播中插入了商品链接 。
随后 , 创品公司和雷火公司因为刷单等问题产生争议 。 创品公司发现 , 雷火公司旗下主播为完成约定的带货量 , 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其个人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发布广告 , 发动私域流量用户购买指定商品 。 创品公司认为雷火擅自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的行为属于违约 , 故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雷火公司退还已支付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
庭审环节
争议焦点是“私域流量”推广行为
庭审中 , 创品公司主张 , 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私域流量中的用户往往对主播个人具有较高黏性 , 通过主播的粉丝群引入客户流量 , 实际上是利用了粉丝对于主播个人的信任 , 很难转化为产品的忠实客户 , 不能真正实现吸引有效客户的合同目的 。 且雷火公司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前并未征得创品公司同意 , 此行为应属违约 。
【主播在朋友圈推广 被判违反带货合同】雷火公司则主张 , 不论是通过直播还是引入私域流量完成的订单 , 成交订单都发生在抖音平台 , 并未违反双方此前的约定 。 且在销售量相同的情况下 , 公域流量推广与私域流量推广并不存在实质差异 , 均可实现宣传推广目的 。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 , 私域流量汇集的是以主播为核心的客户群体 , 客户一般与主播存在亲属关系、好友关系、偶像与粉丝等关系 , 客户相对稳定 , 客户黏性和忠诚度较高 , 获客成本较低;公域流量汇集的是不特定客户 , 客户稳定性和忠诚度相对较差 , 但是潜在客户覆盖面更广 , 获客成本相对较高 。 从整体上看 , 二者在客户类型、数量、稳定性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 , 推广效果不完全相同 , 推广价格亦不相同 。 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公域流量方式进行推广 , 是当事人充分考虑公域流量和私域流量间差异后所作的商业安排 , 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 原告以公域流量的价格委托被告旗下主播作商品推广 , 而被告未经允许 , 擅自引入私域流量进行推广 , 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 且其所使用的私域流量不易转化为原告的流量 , 亦不利于原告开发更多潜在的公域流量客户 , 影响原告合同目的的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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