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激辩:技术中立是否成立?( 二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法学院副教授许可指出 , 从公法和行业监管视角来看 , 算法中立就是一个伪命题 。 算法平台的积极义务不仅应停留在不违法这个层面 , 而是需要积极推送符合主流价值观导向的信息内容 , 优化包括检索、排序、推送、展示等在内的各个环节 , 避免信息茧房 。 算法从来蕴含着丰富的价值观 , 不可能是中立的 。
应注意平台算法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 , 当下短视频侵权问题与算法推荐技术的应用具有强相关性 。 算法推荐的内容分发模式 , 已经取代了用户自主寻找内容的“海选”模式 , 成为了平台用户获取短视频内容的主要方式 , 这就给版权人的权利保护和行业版权秩序的维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
【算法激辩:技术中立是否成立?】与会学者一致认为 , 随着技术的发展 , “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局限性愈发明显 , 应重视版权识别、屏蔽等版权保护技术的应用 , 为平台配置科学的版权保护责任 。
所谓“通知—删除”规则 , 主要指网络服务提供者著作权间接侵权中的主观过错的规则 。 当权利人认为网络服务所涉及的作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时 , 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含有特定内容的书面通知 , 要求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 。 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 , 仍未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相关链接 , 则可认定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 , 应当承担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 。
对此 , 爱奇艺法务总监胡荟集指出 , YouTube等平台都已引入了Content ID等版权过滤技术 。 通过相应的反盗版技术基本上可以做到99%以上的侵权内容屏蔽 。 既然域外平台在版权保护技术上能做到上述努力 , 国内的头部算法推荐平台也完全有能力做到 。
杨德嘉表示 , 需警惕近年来在涉及算法、人工智能等前沿问题讨论中出现的一种将其拟人化、神秘化的倾向;应透过现象看本质 , 避免真正的责任主体被模糊化 。 算法推荐与平台经营者 , 是工具和工具使用者的关系 。 应揭开算法的“神秘面纱” , 识别算法推荐的使用主体 , 探究算法推荐使用主体对于侵权结果的产生实施了哪些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 。
李扬教授表示 , “通知—删除”规则已经过时 。 在司法实践中 , 还是应当尽可能适用《民法典》规定的“通知+必要措施”规则 。 既然平台为满足公法上的要求对黄、恐、暴等非法内容做到了事前识别过滤 , 在版权保护方面一定也有技术能力实现 , 至少对那些处在热播期的版权作品是可以做到事前审查和过滤的 。 但平台却往往以所谓技术不能或者技术中立为借口 , 行侵害版权之实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知识产权室主任管育鹰教授指出 , 时至今日 , 相较于“通知—删除”规则诞生的时代背景 , 我们的技术、算法和算力获得了极大提升 , 平台在版权保护方面的注意义务也应当相应的提升 。 司法案例显示 , 平台事后可以对版权侵权内容进行屏蔽过滤 , 那么事前也理应能够做到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教授指出 , 在版权法三百余年的发展历史中 , 新技术在其中主要扮演传播工具的角色 。 如果说平台本质上是利用算法传播作品 , 就像内容提供商利用其他技术传播作品一样 , 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既定规则承担版权责任和注意义务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徐俊法官指出 , 算法推送只是改变了以往信息分发投送的方式 , 让信息投送更加精准 , 并没有改变其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本质 。 虽然平台用户个体收获推送内容确有差异 , 但从群体来看 , 同类兴趣或习惯的受众收到的仍是相同信息 。 众多信息仍然会推送到大量受众面前 , 使用算法推荐的平台不能因为自己使用的这种信息推送技术当然豁免自己在信息网络传播中的版权注意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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