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今天起,上海这类房子限制交易( 二 )

  为鼓励公有住房成套使用 , 支持居民的合理改善需求 , 《办法》对独用成套公有住房中的职工住宅(新工房) , 拆套分配给2户及以上承租人使用 , 该公有住房承租人为并户后参加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 , 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 , 可不受上述条款的限制 。 (第十条)

  此外 , 为落实自住优先的原则 , 《办法》还规定 , 法人、其他组织不得通过差价换房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 , 但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除外 。 (第九条)

   (三)加强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管理

  花园住宅、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留保护价值的公有住房的承租人 , 需要差价换房的 , 《办法》在延续了原来相关政策规定的同时 , 鼓励市、区政府指定的企业 , 按照有偿退租或者差价换房的方式 , 购买这类公有住房的承租权 。

  非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 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 经相关程序改造为独用成套后 , 除花园住宅以外 , 承租人可按本市房改售房政策执行 。 (第十二条)

  (四)更好地保障差价换房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通过完善差价换房交易流程 , 进一步加强对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 。 一是 , 明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差价换房前 , 应先征询公有住房出租人的意见 , 再订立合同;二是 , 进一步落实公有住房出租人的审核责任;三是 , 明确对差价换房受让人条件进行查询的程序 。 (第十五至十九条)

  (五)对公有住房转让价款不再进行监管

  目前本市居民住房条件已明显改善 , 住房保障体系已较为健全 , 实践中出于医疗、养老等原因 , 差价换房出让人提前支取转让价款的诉求较多 。 因此 , 《办法》取消了原先对公有住房有偿转让价款实行三年资金监管的规定 。

《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公有住房差价交换活动 , 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 , 维护公有住房管理秩序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民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差价交换(以下称“差价换房”) 。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差价换房的主管部门 。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差价换房的管理工作 , 加强对公有住房出租人、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的指导、监督 。

  公有住房出租人负责办理差价换房的征询手续 。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本区范围内差价换房交易审核工作 。

  第四条(原则)

  差价换房遵循自住优先、自愿、公平和有偿的原则 。

  差价换房应当有利于提高公有住房的成套使用 。

  第五条(差价换房方式)

  差价换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有住房承租权与公有住房承租权的交换;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 。

  第六条(差价换房方式的适用)

  凡纳入本市公有住房出售范围的独用成套公有住房 , 其承租权不得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

  第七条(不得差价换房的情形)

  下列公有住房不得进行差价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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