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执行公房租金标准的非国有住房)
执行政府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由政府授权经营公房的企业代为管理的非国有住房(如由政府代管的私有房产、由政府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房产等) , 其差价换房的办法 , 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 1999年印发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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