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今天起,上海这类房子限制交易( 四 )
公有住房出租人应当自受理书面征询之日起1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 不同意差价换房的 , 应当说明理由 。
第十六条(查询)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 ,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 , 持身份、户籍和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 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窗口 , 申请查询本人家庭(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拥有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承租权和住房产权)的信息 。
第十七条(申请差价换房)
差价换房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 , 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差价换房手续:
(一)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在同一区范围内的 , 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换承租权的公有住房不在同一区范围内的 , 到价格高的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
(二)有偿转让公有住房承租权的 , 到公有住房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 。
第十八条(差价换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差价换房当事人申请差价换房时 , 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差价换房合同;
(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三)有效的征询和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四)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共同居住人签字同意差价换房的书面证明;
(五)双方当事人的身份、户籍等证明材料;
(六)双方当事人承诺差价换房后不造成新的居住困难的书面材料 。
拆套使用的公有住房承租人 , 为并户后房改售房进行差价换房的 , 还应当提交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书面材料 。
采取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方式进行差价换房的 , 无需提交查询结果书面材料 。
第十九条(差价换房的审核)
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材料齐全的 ,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予以受理 。
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 , 根据差价换房当事人提交的材料 , 并经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 完成相关事项的审核工作 。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 , 出具《差价换房确认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不予办理 , 并书面通知差价换房当事人 。
第二十条(变更租赁关系)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差价换房确认书》之日起7日内 , 持差价换房合同、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及《差价换房确认书》等有关材料 , 向出租人申请办理公有住房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 换发《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
第二十一条(合用部位的使用)
差价换房后 , 公有住房中的合用部位仍维持原来的使用状况 , 且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
第二十二条(租金的交纳)
差价换房后 , 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相关规定支付租金 。
第二十三条(继续承租)
差价换房后 , 公有住房的权属性质不变 。 租赁期间 , 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者其户籍迁离本市的 , 可以由其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继续承租 , 但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 继续承租的个人可以由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指定;取得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当事人未指定的 , 可以参照财产继承顺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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