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哺乳期可否延长?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第15条,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 。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 。如果哺乳期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 。
15.上海市关于产前假、哺乳假的规定,其他省市暂未找到相关文件
《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
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
16.劳动合同期(含试用期)内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公司能否任意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3518号 。
3年合同期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中,女员工怀孕,根据招聘要求及劳动合同,公司在试用期届满前对女员工进行考评,确定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无法录用为正式员工,遂决定解除劳动关系 。女员工将通知寄回公司,并注明自己处于孕期,公司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一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不需要支付赔偿金 。
站哥说法: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不是任何情况下,公司都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现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可以依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 。
17.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能因女职工没有参加劳动降低其工资吗?
不能 。现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18.产假期间能同时享受生育津贴、工资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
19.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由谁负担?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20.流产也要休产假,公司违法辞退,要双倍赔偿
案例: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洛民终字第3249号 。
2013年3月24日,女职工孕检,被诊断做人工流产、定期复查休息,有病历和检查报告佐证 。女职工请假休养一个月,期间公司将其辞退,社保相关手续办停 。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产假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获得支持 。公司不服,诉讼一审、二审均不支持公司的诉讼请求 。
站哥说法:流产对女性的身心均造成较大伤害,无论女性是否已婚,是否属于计划生育,于情于法均需给予照顾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看出,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公司至少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公司至少要给予42天的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
21.用人单位能对怀孕、哺乳期女职工调岗降薪吗?
案例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保终字第0265号 。
公司声称已于2014年2月26日,将女职工岗位由财务部岗位调整为客户部岗位,并提交了2014年1月至5月的休假申请表打印件显示女职工的岗位为财务部 。女职工于2014年4月7日以快递形式向公司寄送了不同意调岗降薪书面通知 。公司无法就调岗降薪给出合理说明 。法院认定公司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并降低其工资标准的行为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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