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货“假燕窝”遭公益诉讼,辛巴等涉事方各应承担何责( 二 )
2022年1月13日 , 郑州中级法院发布公告 , 河南省消协对辛巴“假燕窝事件”所涉六方提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 。 被诉的六方分别为 , 快手、和翊公司、融昱公司、天猫、大洲新燕公司 , 以及和翊公司实际控制人辛巴 。
河南省消协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快手、融昱公司、和翊公司及大洲新燕公司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 , 退赔总金额共计7971.4156万元;辛巴和天猫承担退赔的连带责任;要求快手永久封停辛巴、和翊公司开设的直播间账号;大洲新燕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等 。
直播带货是销售 , 还是广告?
有观点认为 , 和翊公司并非“假燕窝”的卖家 , 只是受委托的带货方 。 即 , 在“假燕窝事件”中 , 和翊公司受融昱公司委托 , 推荐“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产品 , 并非 “假燕窝”供应链的拥有者 , 据此 , 和翊公司更接近于广告代言人 。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 , 广告代言人是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根据《广告法》规定 , 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同时 , 在两种情况下 , 广告代言人需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一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二是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而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 。
“直播带货是否应当被定性为广告行为 , 目前业界没有一致的结论 。 ”中国社科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表示 , 但是如果在直播带货上存在宣传性的表述 , 作为广告来处理也有依据 。 “这是新业态带来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交叉和法律规则调整的新问题 。 ”刘晓春表示 。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则持有另一种观点 , 他认为 , 和翊公司带货“假燕窝”不是广告行为 , 而是销售行为 。 就这起案件而言 , 和翊公司符合《电子商务法》中的平台内经营者的性质 , 因此需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 包括产品质量保证、售后保障等责任 。
朱巍具体介绍 , 和翊公司首先需要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其次需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履行对产品质量的保证的责任 。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 各被告应该承担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 这是它们应当尽到的法定义务 。 ”朱巍强调 。
涉案各方应承担什么责任?
那么 , 作为“假燕窝”案的涉事各方 , 应各自承担什么责任?
河南省消协认为 , 涉案产品通过直播带货形式销售 , 经营的主体为多元 , 快手、和翊公司、融昱公司、大洲新燕公司四方共同构成了本案直播带货与消费者相对应的经营复合体 。 其中快手作为网络交易平台 , 和翊公司作为直播营销平台与融昱公司共同实施了直播带货销售行为 , 均获取了与销售额直接挂钩的经济利益 , 均是事实上的销售者 。 辛巴作为和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 事实上也参与了直播带货销售 , 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退赔责任 。 天猫为融昱公司的网络交易平台 , 没有尽到平台管理责任 , 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退赔责任 。
【带货“假燕窝”遭公益诉讼,辛巴等涉事方各应承担何责】和翊公司、融昱公司、大洲新燕公司作为假燕窝的直播带货销售和生产商 , 需承担相关责任并无争议 。 但快手和辛巴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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